(2017)冀03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向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向伟,杜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被执行人刘向伟,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杜海川,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向伟、杜海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向伟、杜海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向伟、杜海川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向伟、杜海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