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左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左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886号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崔海霞,职务:经理。被告:左力,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莫旗鸿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占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