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彩中与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中,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887号原告:王彩中,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南侧。投资人:陈育林。被告: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育林。被告:陈育林,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彩中诉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育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陈育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670000元,并约定2010年2月底全部还清该项债务,被告陈育林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到此款全部还清为止。另被告陈育林在2011年11月14日认可该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此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债权未果,遂提出如上诉请。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育林均未答辩、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育林系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的投资人,系被告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19日,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有限公司、陈育林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华强医疗器械厂、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王彩中借现金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670000元),还款时间:2010年2月底全部还清,担保人陈育林担保到此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章,被告陈育林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2011年11月14日,被告陈育林在借条上注明“本单继续有效”。关于本案款项的交付方式,原告陈述系其起诉案外人沈文、沈武,胜诉后法院查封了沈武在被告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将上述股份以670000元的价格直接抵偿给原告,原告又将上述股份转让给被告陈育林,故由被告陈育林出具了本案借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三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一张及本院依法调取的(2007)青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2007)青民保字第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淮中执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另查,2017年5月15日,被告陈育林再次在借条上备注“该67万元已以王彩中名誉入江苏方圆医疗器有限公司股份,共占股权的35%”,对于该备注,原告陈述其并未接受。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第一、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着借贷合意,这是借贷关系产生的主观条件;第二、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这是借款关系成立的客观条件。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存在着借贷合意,原告也将依法获取的股权转让给被告陈育林,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底,被告陈育林在借条上注明的保证期间为此款全部还清为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本案中被告陈育林的保证期间应至2012年2月底。至于被告陈育林于2017年5月15日再次在借条上备注“该67万元已以王彩中名誉入江苏方圆医疗器有限公司股份,共占股权的35%”,本院认为该备注并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且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愿意为该笔借款继续提供保证,故被告陈育林已免除保证责任。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彩中6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彩中对被告陈育林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0元,由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江苏方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交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谢俊成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