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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苏布达与李向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布达,李向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558号原告苏布达,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包木仁,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向荣,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陈文锋,内蒙古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布达与被告李向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布达以补充证据、重新委托律师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布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布达撤回起诉。审判长包海泉审判员金鑫人民陪审员白双福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