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邹国安、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安,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邹国x,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788114101。法定代表人孙家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国x与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