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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信饶、陈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信饶,陈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吴信饶,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陈莺,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吴信饶与被执行人陈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陈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长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