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吴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吴峰,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799号原告:李东风,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孝军,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峰,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第三人: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西南角滨湖时代广场G5-1104室。法定代表人:王德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求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妍婷,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风诉被告吴峰、第三人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风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已即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风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万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东风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