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安诉被告常某辰、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安,常某辰,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089号原告胡某安。被告常某辰。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安诉被告常某辰、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辰、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某辰、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