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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林与张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张锦玉,李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34号原告:陈林,男,1960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重庆誉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茂群,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锦玉,男,40岁,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第三人:李兴海,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陈林与被告张锦玉、第三人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 判 长  任 毅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