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林与张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张锦玉,李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34号原告:陈林,男,1960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重庆誉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茂群,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锦玉,男,40岁,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第三人:李兴海,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陈林与被告张锦玉、第三人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 判 长 任 毅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