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住兴平市阜寨镇故寺村5组209号,2017年4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在其大伯王某某家听说王某某本人想要给另外一个外甥办理驾驶证,陈某因身上缺钱谎称自己驾校有熟人可以办理驾照,王某某给了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陈某至今未办理驾驶证并将钱挥霍,后陈某想着再次从王某某跟前骗钱,因为以前知道王某某在永寿包山地,便对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一名叫“李红伟”、也可以叫图伟(此人纯属陈某编造)的人,称李红伟要征用王某某在永寿县承包的800亩山地,修建高级陵园,事成后王某某可以得到1500万元的土地承包款,并称该李红伟是中央书记XXX妻子彭丽媛的外甥,后台很硬,是搞开发的,并且涉黑,陈某多次冒充李红伟和王某某通电话,电话里面陈某用普通话和王某某交流,在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自己作为中介人,以需要各种花费,承包山地需要缴税,冒充李红伟给王某某打电话谎称家中有事,王某某的银行卡被监控,需要洗钱等为由,先后分多次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39000余元;2016年1月陈某又以王某某与马某某的身份证号重号需重办身份证和挂失银行卡为由,带着马某某在兴平市东环路中国农业银行内,让马某某办理完新卡后,陈某以往卡里打地款,自己为马某某补办身份证等为由将马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到手,待马某某走后陈某将卡内现金人民币108200元分别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盗窃。陈某诈骗王某某142000元,盗窃马某某人民币108200余元,所有赃款全部被陈某挥霍。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故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在其大伯王某某家听说王某某本人想要给另外一个外甥办理驾驶证,陈某因缺钱谎称自己驾校有熟人可以办理驾照,王某某给了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陈某至今未办理驾驶证并将钱挥霍,后陈某想着再次从王某某跟前骗钱,因为以前知道王某某在永寿包山地,便对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一名叫“李红伟”、也可以叫图伟(此人纯属陈某编造)的人,称李红伟要征用王某某在永寿县承包的800亩山地,修建高级陵园,事成后王某某可以得到1500万元的土地承包款,并称该李红伟是中央书记XXX妻子彭丽媛的外甥,后台很硬,是搞开发的,并且涉黑,陈某多次冒充李红伟和王某某通电话,电话里面陈某用普通话和王某某交流,在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自己作为中介人,以需要各种花费,承包山地需要缴税,冒充李红伟给王某某打电话谎称家中有事,王某某的银行卡被监控,需要洗钱等为由,先后分多次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39000余元;2016年1月陈某又以王某某与马某某的身份证号重号需重办身份证和挂失银行卡为由,带着马某某在兴平市东环路中国农业银行内,让马某某办理完新卡后,陈某以往卡里打地款,自己为马某某补办身份证等为由将马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到手,待马某某走后陈某将卡内现金人民币108200元分别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盗窃。陈某诈骗王某某142000元、盗窃马某某人民币108200余元,所有赃款全部被陈某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个人基本情况。2、兴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04月05日在兴平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陈某所骗,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的事实。3、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某2017年4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4、兴平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4月6日兴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阜寨镇古寺村家中将其抓获。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从2015年开始我先是以帮忙办驾驶证为由骗了王某某3000元钱。然后我又以购买王某某在永寿的承包地为由,谎称有一个叫李红伟的人,骗了王某某139000元。2016年01月,我又找理由骗取了王某某妻子马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将其中现金108200元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盗窃。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我是陈某的姨夫,2015年陈某以能帮忙办驾驶照为由,从我处骗取了3000元。后来又给我说,有个叫李红伟的人想要买我在永寿承包的荒山,建一个国家级的陵园墓地项目,他是以中间人的身份来跟我谈。他先后多次从我的手中骗走了139000元。2016年陈某骗走了我老婆的身份证,将我老婆银行账户上的108000元转到了他的农业银行账户上。7、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陈某从我手中骗走了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说是给我重新办卡。过了十天左右,我去银行打了流水,才发现我卡里的108200元钱不见了,我就找陈某,陈某说李红伟把钱拿去了。8、证人张新建的证言,证明2015年08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永寿看地呢,需要一些钱,我就拿了25000元钱给王某某送了过去。当时陈某还给我说,这些钱是建国家陵园项目前期用来招待的,到时候老板李红伟把这些钱一起就结了。9、提取笔录及银行卡交易清单,证明兴平市公安局民警从王某某处提取其妻子马某某银行卡两张,其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从马某某银行卡上提取108200元及提取2000元的事实。10、永寿县公证处公证书及土地承包合同各一份,证明王某某与永寿县永太镇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11、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对取款银行的辨认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50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费征审 判 员 闫鸣人民陪审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