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斌与徐长华、徐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徐长华,徐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094号原告文斌,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雯,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长华,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徐劲,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文斌与被告徐长华、徐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经本院批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以冲审 判 员 莫凯程人民陪审员 蔡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