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来广、马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来广,马杰,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军,许彬,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抗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来广,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杰,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许彬,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诉人陈来广因与被申诉人马杰、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海军、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行)���(2017)340300000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