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站与朱永明、马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站,朱永明,马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12号之一原告:陈站,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朱永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马路,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站与被告朱永明、马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陈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陈站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杜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