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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徐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187号原告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0281210015316。地址:乐平市众埠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陈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有林,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有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平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