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与孟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孟庆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84号原告: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负责人:吕志敬,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孟庆宁,男,满族,1984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与被告孟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市天阳地板商店负担。审判员 施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煊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