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1834号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冯孝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兰天。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英祥商厦3楼、面积为787.83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租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算第一年月租金及服务费为32.00元/㎡,第二年月租金及服务费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6%,逾期支付租金及服务费应按欠费的5%支付滞纳金(违约金)。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合同的租赁面积调整为751.13㎡,2016年2月1日原告对被告租金及服务费减免至28.80元/㎡,2016年8月31日被告调整租赁面积为502.1945㎡,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还租赁房屋。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及服务费60,995.2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服务费60,995.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交的《租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设施设备移交清单》、《房屋产权证书》、《收据》、《缓交申请》《退租申请》、《租赁房屋移交清单》、《商家撤场申请表》等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英祥商厦3楼、面积为787.83㎡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租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算,第一年每月租金为25,195.00元,其中租赁费为20,000.00元,服务费5,195.00元,第二年(包括第二年)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6%,付款方式为先交费后使用,被告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次月房租,逾期支付租金及服务费应按欠费的5%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告交付租赁房屋,被告向原告交纳租赁房屋保证金40,000.00元;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租赁房屋面积调整为751.13㎡,2016年2月1日原告对被告租金及服务费调整至28.80元/㎡,2016年8月31日租赁房屋面积调整为502.1945㎡;因经营困难,2016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缓交申请”,大致内容为:至2016年9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租金100,992.00元,以被告交纳的40,000.00元保证金冲抵租金后,尚欠60,992.00元租金未付,并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房屋并与原告办理相关房屋移交手续后,至今仍欠租金60,992.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后,应依约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租金60,992.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因经营困难在合同履行期内向原告提出退租申请并获原告同意,双方合同业已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未在承诺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英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0,992.00元,并自2017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992.00元为基数支付至付清房屋租金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被告四川云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