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特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翠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翠杏,梁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特1715号申请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兰妍,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佩珊,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翠杏,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梁铨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翠杏、梁铨喜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