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松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永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84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永,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志、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1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被告人王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358号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松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松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同年5月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状况,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王松永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又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对王松永罚款5000元,但其拒不交纳。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同年6月14日对王松永以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各依法拘留15日、拘留后王松永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另查明:被告人王松永已偿还借款34000元,下剩166000元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松永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松永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永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拒绝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