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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狄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商肖城,局长。被执行人:刘狄锋,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狄锋工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683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狄锋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彦(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8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狄锋工商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狄锋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狄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