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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云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云驰,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兰平圣仑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员工,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冒海燕(系被告人白云驰之母),女,1959年9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辩护人张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鸿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6)第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云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刑终2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驰及其法定代理人冒海燕、辩护人张滢、李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驰于2015年8月12日18时许,因琐事与妻子陶某发生纠纷,被传唤至本市西城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内,后被告人白云驰拉扯陶某头发,民警对其进行制止时,被告人白云驰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民警郭某受伤,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民警郭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云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云驰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并做出供述。被告人白云驰的法定代理人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白云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白云驰系初犯、偶犯,庭审阶段主动认罪,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云驰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白云驰的诊断证明、检测报告、门诊病历手册拟证实,被告人白云驰患有精神疾病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2、冒海燕的诊断证明、病历拟证实,冒海燕患病的情况。3、悔罪书拟证实,被告人白云驰认罪悔罪。4、居住证明拟证实,被告人白云驰与冒海燕、白佳凝居住在一起。5、被告人白云驰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被告人白云驰日常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白云驰因琐事与妻子陶某发生纠纷,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内,后被告人白云驰拉扯陶某头发,民警对其进行制止时,被告人白云驰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民警郭某受伤,经鉴定,民警郭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白云驰被当场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云驰实施违法行为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8月12日18时许,该所民警带回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的一男一女及双方的女儿,民警让二人在大厅聊聊先冷静一下,那名女子提出要给母亲打电话,该男子不同意,并大吵还动手抓该女子的头发要进行殴打,当时该女子还抱着女儿,他见状就和同事上前阻拦该男子的行为,并让该女子躲到前台接待桌的后面,但该男子不听劝阻还多次冲向该女子,他就上前拦着该男子,该男子玩命往里面闯要打该女子,他当时告知该男子要冷静,后又和同事拉着该男子的胳膊向后拽,在拽的过程中该男子不配合,还大喊大嚷拼命反抗,和他们发生撕扯,将其右小臂及右手中指抓伤。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民警。2015年8月12日18时许,该所民警带回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的一男一女还有一个小女孩。当时其回到办公室内看到一名男子在办公室,在了解情况后,因该男子涉嫌殴打他人,其依法对该男子进行口头传唤,并对该男子的随身物品进行登记,但该男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其依法对该男子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该男子用手抓住其左臂将其左臂手腕处弄伤,后其将该男子强制传唤带入办案区内。3、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其丈夫白云驰来单位找她要钱,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其就报警了。当日18时许其抱着孩子和白云驰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民警让他们先聊聊,其当时想给其母打电话,但白云驰不同意,后其抱着孩子走向前台,白云驰就用手抓着其头发,其还是往前走,这时,有几个警察过来劝白云驰,但是白云驰不听,其就使劲往前台里冲,白云驰追着进了前台,这时又来了几个民警劝白云驰,白云驰不听并与民警发生了撕扯,白云驰大喊大嚷并多次向其冲过来,后被民警强制带到办公区域了。4、中衡司法鉴定所[2015]临床(西)鉴字第0864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郭某右前臂皮肤擦伤1处、右手中指甲床下出血,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现场监控录像在案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6、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受理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白云驰被传唤到案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白云驰为双相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被告人白云驰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白云驰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白云驰的辩护人提交的冒海燕的诊断证明、病历、被告人白云驰患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与本案指控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白云驰的辩护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云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驰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白云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云驰系偶犯、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白云驰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云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施月宏人民陪审员  王嘉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丹-6--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