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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宏保与王书斌、朱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宏保,王书斌,朱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方宏保,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家芳,女,汉族。系王书斌之妻。申请执行人方宏保与被执行人王书斌、朱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王书斌、朱家芳偿还方宏保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5年3月20日以前结欠利息1.84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500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到偿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王书斌、朱家芳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书斌、朱家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方家保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10000元及利息,���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朱家芳的工资收入13900元。申请执行人方家保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利息22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英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