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庆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庆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885号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渤海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振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华,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