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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842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某,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