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正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590号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岛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2287377W。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上文,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系公司法务。被告:陈正权,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