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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许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37号原告:王永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方,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竹。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曦,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佳诉被告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佳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