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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946号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靖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岩,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自行和解,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王岩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王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