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媛与被执行人曾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曾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保74号申请人:陈媛,女,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邵阳市和顺华府*栋*单元。被申请人:曾宪文,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社区居委会。申请人陈媛与被申请人曾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曾宪文名下的小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宪文名下的小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