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英和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别落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英和,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别落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960号原告:汪英和,男,彝族,生于1976年6月26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魏东,系该镇镇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7443U。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永秀大驮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男,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别落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元强,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汪英和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朝山东镇别落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汪英和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汪英和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