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429号原告:宁波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宁波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