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春华、陈茂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春华,陈茂鸿,杨显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164号申请人:熊春华,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陈茂鸿,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杨显萍,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人熊春华与被申请人陈茂鸿、杨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春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茂鸿、杨显萍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熊春华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前进大道XXX小区31幢1-602的房产一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春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茂鸿、杨显萍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茂鸿、杨显萍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春华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