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黄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黄晓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红,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4644095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法定代表人:皮利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黄晓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