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智科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智科,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643号申请执行人齐智科,男。被执行人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号楼X门X室。法定代表人牛春侠,总经理。齐智科与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92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齐智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齐智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七千七百八十七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因系统无法人身份证信息无法录入。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加多得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智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