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8158李同华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二堡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二堡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8158号原告:李同华,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二堡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东二堡村居委会驻地。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同华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二堡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同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原告李同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提海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