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光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光华,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南中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光华,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美琴,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梁远森,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韶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7号楼3单元4层31号。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希元,该公司副总。上诉人林光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行初2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光华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光华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紫娟审判员 付保东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晨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