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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小宝、郑祖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宝,郑祖河,徐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小宝,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国,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祖河,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元荣,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再审申请人张小宝因原审原告郑祖河诉原审被告徐元荣、张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21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小宝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素君审 判 员 万利容审 判 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