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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智兴与张燕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兴,张燕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886号原告:罗智兴,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木工,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燕芹,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罗智兴与被告张燕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智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智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燕芹立即支付罗智兴欠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欠款之日即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张燕芹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系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11月间,罗智兴为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装修洗车场。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结欠罗智兴工资款1.6万元未还。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因资金紧张,向罗智兴要求将拖欠的工资款以借款名义宽限几天,并于当日向罗智兴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该款项于2016年1月8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没有还款。罗智兴认为,其与张燕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燕芹应立即向罗智兴支付工资款,张燕芹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张燕芹未做答辩。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罗智兴与张燕芹系雇佣关系。2015年11月间,罗智兴为张燕芹装修洗车场。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张燕芹与案外人黄新坤结欠罗智兴工资款1.6万元未还,并于当日出具一张“今向罗智兴借用人民币1.6万元,在2016年元月8日前还清”的借条给罗智兴确认上述欠款事实,欠款到期,虽经罗智兴催讨,张燕芹没有还款。上述案件事实有罗智兴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罗智兴借用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在2016年元月8日前还清、借款人:张燕芹黄新坤2016年元月4日”,用以证明张燕芹结欠罗智兴工资款1.6万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张燕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罗智兴所提供的借条系张燕芹本人签名确认,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做为本案定案依据。结合罗智兴的陈述,本院据此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张燕芹结欠罗智兴工资款1.6万元,有其出具给罗智兴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燕芹理应支付给罗智兴工资款1.6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1月8日止,未约定利息,张燕芹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月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罗智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燕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罗智兴工资款1.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罗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张燕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24元,由被告张燕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剑伟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