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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开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胡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开聪,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财保39号申请人:肖开聪,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胡艳,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肖开聪与被申请人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开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房屋中价值7.5万元的部分。申请人肖开聪提供了本人所有的东风标致牌(车牌为川QX)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诉前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开聪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房屋中价值7.5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肖开聪东风标致牌(车牌为川QX)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