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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松原市砼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松原市砼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57号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与岭东路交汇处松苑名邸9号楼。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被告:松原市砼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卜东辉,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与松原市砼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162元,减半收取计28081元,保全费由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