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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乃香与陆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乃香,陆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098号原告:宋乃香,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陆玉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根松,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乃香与被告陆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宋乃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乃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乃香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