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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韩永杰与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杰,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韩永杰,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61号。法定代表人:邓朝阳,该公司总经理韩永杰与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421-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4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