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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谭忠望、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忠望,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646号申请人:谭忠望,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萍,系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529262。被申请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7036578N。法定代表人:彭新亮。申请人谭忠望与被申请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及其妻子李水萍(身份证号:)已提供其共有的坐落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x号xxxx小区xx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萍房权证开字第××、21××36号)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担保人谭忠望、李水萍(身份证号:)共有的坐落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x号xxxx小区xx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萍房权证开字第××、21××3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张 仲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