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271号原告:许某,女,回族,1941年7月7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马某1,男,回族,1955年11月8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马某2,女,回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马某3,女,回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许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