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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271号原告:许某,女,回族,1941年7月7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马某1,男,回族,1955年11月8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马某2,女,回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马某3,女,回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许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