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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财保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熊平、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平,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财保9号之二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21548K。法定代表人:周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善仓,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利,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平,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郭荣,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平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大桥南路86号兴科金地1幢1-1801室【房产证号:A302800-01-1-xxx**号,面积:152.52平方米】房屋一套采取查封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荣位于安康市金洲城1区3幢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B304400-03-1Q3-xx**号,面积:146.61平方米】房屋一套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独立保函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熊平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大桥南路86号兴科金地1幢1-1801室【房产证号:A302800-01-1-xxx**号,面积:152.52平方米】房屋一套;查封郭荣位于安康市金洲城1区3幢1单元1-01室【房产证号:B304400-03-1Q3-xx**号,面积:146.61平方米】房屋一套;查封期间限制对以上房屋进行买卖、赠予、抵押、租赁等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行为;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仁和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