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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791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与李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2791号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光伸科技孵化器A1-1号楼9#。法定代表人沈玉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宇,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泰公司诉称,2008年4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等货物共计1112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08年5月20日前将货款一次性给付原告。2008年5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等货物共计2590元,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将上述二笔货款给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某某返还货款人民币1371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裕泰公司购买轮胎等货物共计11120元,并于2008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08年5月20日欠将货款一次性给付原告。2008年5月3日,被告李某某又从原告裕泰公司购买轮胎等货物共计2590元,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安排公司员工至被告家中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将所欠货款偿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裕泰公司销售调拨单、被告李某某签名的《还款协议》、证人张某、程某的证言以及原告方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裕泰公司购买货物的事实有其亲笔书写的还款协议及裕泰公司的销售调拨单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其中一笔金额为2590元的还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371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及经原告催要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抗辩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71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1371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思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