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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湛发胜陈胜华与张长江重庆署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发胜,陈胜华,张长江,重庆署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85号申请人湛发胜,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陈胜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张长江,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重庆署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乌龙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532353489。法定代表人张长江,经理。申请人湛发胜、陈胜华与被申请人张长江、重庆署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湛发胜、陈胜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车辆及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乌龙村七组的机器设备。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现申请人陈胜华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镇xx路xx号住房(权证号306房地证2005字第02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湛发胜、陈胜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湛发胜、陈胜华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