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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X诉被告赵红梅、XX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赵红梅,XX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437号原告:XXX,男,佤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被告:赵红梅,女,佤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XX忠,女,佤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赵红梅、XX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以被告赵红梅已经支付其借款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