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肖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687号原告: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肖兴海,男,成年人,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泰来县湖畔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红审 判 员 许 磊人民陪审员 王晓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