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进国与尹立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进国,尹立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205号原告:尹进国,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诉讼代理人:王玉云,女,彝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晓秋,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营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尹立林,男,汉族,35岁,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尹进国诉被告尹立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进国因证据不足自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进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秦 恒人民陪审员 肖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