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8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86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制作的(2014)昆执字第86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该房屋抵偿部分债务,故解封对被执行人丁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戴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