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弘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福商初字第10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的中国工商银行福山福海路支行帐户的存款被执行人已交至法院;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已履行360000元。于2017年5月17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